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
1.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2.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应到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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