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恵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jia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恵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jia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常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有其特殊规定。对上述产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jia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消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査。(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己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恵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省级税务部门的时间安排,企业至少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前将资料报送至县、区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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